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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

索引号: ZDDBG224306 发文字号: 陕交函〔2016〕1109号
发布机构: 厅建设处 公文时效: 有效
名称: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
主题分类: 陕交函文件 发布日期: 2017-03-10

省公路局、省高速集团、省交通集团、省铁路集团、厅航运局:

根据《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》(国办发[2000]34号),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我省组织实施的公路、水运项目及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。为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,加强项目法人依法依规意识,夯实法人主体责任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依据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交通部2015年24号令)《陕西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、《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交通部2012年12号令)规定,省厅对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,具体承担高速公路及水运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。

省厅对高速公路及水运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、监理、施工及沥青供货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;其它类别如项目前期手续办理、第三方试验检测、工程咨询等相关招标,由招标人自行发布招标公告、进行中标公示,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相关文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,省厅不再进行过程监督。根据工作安排和市场需要,省厅通过专项督查方式,对项目法人和相关项目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工作。

二、参照《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》(铁工程监[2016]8号)规定,省厅对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以专项检查、抽查、投诉处理、办理备案等方式进行行政监管。铁路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对招投标活动负责,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,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开展招投标工作。

对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、监理、施工及铁路客货运车辆、通信系统、信号系统等大型设备采购的招投标活动,招标人应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5日前向省厅办理相关手续;资格预审文件、招标文件及其澄清、修改应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5日前向省厅备案;中标结果应在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3日内向省厅备案并进行公示,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应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,向省厅备案。其它类别招标由招标人自行发布招标公告、进行结果公示并存档有关文件。

三、各项目法人单位要按照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规定》(国家计委2000年3号令)的标准开展招标投标活动。各单位应高度重视,选派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与组织纪律性的人员参与招投标工作,定期组织学习国家、行业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、办法,严格招投标程序与纪律,规范招投标行为,各单位内设监督机构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。

四、项目法人自行发布招标公告、中标公示等工作的,应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在相关媒体进行发布;招标文件发售期限、澄清与补遗期限、递交文件期限、中标公示期限、异议与投诉期限等要求也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、行业规章执行。特别是中标公示,应严格按照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进行公示的要求公示,招标人定标会议可在公示后进行。

五、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范各类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。合法保证金严格限定在投标保证金、履约保证金、工程质量保证金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范围内;不得强制约定保证金以现金形式缴纳。

六、省公路局对干线公路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参照本通知要求,加大监管力度,创新监管方式,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招标投标活动。

 


陕西省交通运输厅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2016年11月2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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